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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暂估入账的财税问题

2020/2/17 17:56:34发布133次查看

一、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
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对于“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为了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企业应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等下月取得发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案例】某公司8月份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则8月末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5日,支付货款,收到发票: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20 贷:银行存款  7 020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其解读文件规定,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一般要求是“当月底暂估,下月初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债务。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实际工作中也有些单位简化了相关会计处理。具体做法是: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时再冲回,而不必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或作辅助核算,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并划销。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购置设备、车辆等资产,涉及实物入库与取得发票账单存在差异的,应参照上述方法处理,以确保资产库存数与账面数的一致。
二、费用性支出先发生而后取得票据业务的核算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应该及时确认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比如水电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等。
以经营租入设备为例,对于先使用租入设备后支付租金的项目,理论上应该根据租期平均分摊租金费用,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来核算。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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