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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财务总监:对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老方法行不通了!

2023/8/9 9:49:09发布39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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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财务不能规划业务,就无法筹划税务,企业只能多缴糊涂税!
越来越多的财务同行意识到,财务部门要想为企业创造价值,核算必须向管理转型,财务必须向业务融合。从税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财务只是核算和缴纳税收,公司的决策和业务的执行才是税收产生的关键环节和根源所在。因此,财务必须精通税法、财务必须参与业务,这是所有企业、所有财务进行纳税筹划的充分必要条件。
某公司为改善员工生活环境,2016年年底自建完工一幢职工宿舍楼,楼层共五层,第一层为职工食堂,二层为职工活动室,三至五层为职工宿舍。公司为该大楼共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50万元,其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已经抵扣;40%的部分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计划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年底税务检查时要求将已经抵扣的90万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尚未抵扣的6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税务部门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幢职工宿舍楼有180个房间,安装了180台空调,每台空调含税价4000元,进项税额合计10.46万元。税务部门一并要求该笔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税务部门给出的处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注:营改增以后该项目已取消)、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该公司老板和财务人员在所谓铁的事实面前面面相觑、无言以对。税务部门初战大捷,心情大好,思路大开,由此进一步联想:该员工宿舍楼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折旧、水电费等等是不是应该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是不是不能税前列支而应纳税调整呢?企业一下子被税务部门陷入绝境,吓得半死,呵呵。
其实,有作为的财务这时应该挺身而出,展现自己的专业,捍卫企业的利益,赢得老板的信赖。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没有错的,可是还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为补充呢!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只要该宿舍楼不是100%全部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有部分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该宿舍楼相关的进项税额就不符合上述转出的要求。
我们再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件来分析一下企业该怎么应对此事。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该条款清楚地说明了,只有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项目的才不得抵扣,如果是多用途的多功能的,则是允许全额抵扣的。这儿可没有说用于各项目之间的比例是多少,关键看企业自己如何举证自己。
因此,我们可以和税务部门解释,所谓的宿舍楼只是员工的通俗叫法,在我们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机构设置中是综合楼。综合楼里除了有职工食堂和宿舍的功能以外,还有公司的会议室、培训室、阅览室、档案室、展示室、研发中心等,当然,功能上也要相应做出这样的调整。这样一来,增值税上就没有税务部门的什么事情了,所得税上纳税调整的欲望也快没了,呵呵。
对于其他企业来说,还有借鉴意义的一点是:如果税务部门特别较真的话,你又不愿意或者不敢据理力争,为了预防这一点,公司决策的时候,把分体式空调改为采购中央空调,税务部门对此只能选择闭嘴了。
因此,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精通税法的同时,深度介入企业的各项业务,从财务和税务的角度做出相应的安排和调整,财务必然为企业创造直接的财富和价值!
来源:张熙庭--会计之音,作者:钱力,原吉利汽车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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