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冷翠华
根据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银保监局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今年2月份起,陕西煤矿等九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并覆盖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
根据《实施方案》,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本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对投保和服务实施双向强制。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保险机构必须按照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及频次,强制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服务义务,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实施方案》指出,安责险承保机构应当保本微利,投保单位保费限额要适当控制,不能随意增加投保单位的负担。不同行业领域之间,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风险程度,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一行业领域,可以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以及企业差异、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类型等风险级别,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不同年度,可以根据安全管理、事故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从2020年2月份起,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覆盖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
同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从安责险的责任限额来看,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安责险的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得低于40万元,并根据本省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的赔偿,承保机构与投保单位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从保险费率来看,安责险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风险程度、安全管理和保障、安全诚信、事故记录等安全状况相挂钩,制定基准指导费率、差别费率、分级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保险费率上下调整浮动比例控制在40%以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生产安全致人死亡事故,可以上浮至200%;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费率下浮幅度可以超过40%(但最多不超过60%)。
《实施方案》还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保障制度,明确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任,完善质量和过程控制、机构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
(编辑 乔川川)